自愿放弃社保发生工伤后向公司索赔 法院判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玛迪娜 尹雪芹
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有效吗?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担责吗?
2021年,沙湾市居民刘某入职某煤化公司后,向公司申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公司把每月社会保险补贴600元发放至其工资卡中。
起初,公司不同意刘某的请求,多次通知其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刘某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自己是农村户口,已缴纳新农合,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将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至工资卡中,所有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见刘某态度坚决,公司只得作罢。2023年1月,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右手小指夹伤,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刘某要求公司认定其工伤,并赔偿16万余元。
公司认为,刘某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仲裁机构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11月将刘某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刘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公司不能因此拒绝承担刘某工伤保险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相关费用。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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