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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0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王树志、高晶晶(出典方、抵押人):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44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5月27日仍欠本金250000元、综合费用13333.33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50000元×2%÷30天×80天=13333.33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3月9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出典方、抵押人:陈嘉明
保证人、担保人:舒煜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106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5月27日仍欠本金420000元、综合费用1168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420000元×2%÷30天66天-6800元(已付)=1168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比亚·买买提明(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8612030020)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比亚·买买提明(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8612030020)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6年12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73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320997.32元,利息12779.62元,罚息974.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4751.85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捌角伍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0日
分类公告
环评信息第二次公示
奇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委托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奇台县达坂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s://pan.baidu.com/s/19Y-upCz8pls75yBIzLZGqA提取码qwer。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奇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0日
巴里坤县风电塔筒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征求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意见。详情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并搜索项目名称查看,咨询电话131799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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