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4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陈红(身份证:620522198706031149)
我行于2021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红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41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1年03月11日给借款人、抵押人陈红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71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03月11日起至2031年03月10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5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陈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红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41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6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尕英杰(身份证:65412319880823117X)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尕英杰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499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07月01日给借款人、抵押人尕英杰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91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07月01日起至2047年06月30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7月1日,作出(2017)新证经字第1201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尕英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尕英杰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499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6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库勒开·塔拉甫别克(身份证:654322198804040725)
我行于2019年11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库勒开·塔拉甫别克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618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9年12月05日给借款人、抵押人库勒开·塔拉甫别克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4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2月05日起至2049年12月04日止。 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17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库勒开·塔拉甫别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库勒开·塔拉甫别克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618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6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唐张红(身份证:622621199006061529)
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10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唐张红及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004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10月20日给借款人、抵押人唐张红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4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47年10月19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1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唐张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唐张红及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004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6月14日
公 告
(2024)新0102 民初5071号
托合提苏来曼·奥布力艾散:
本院受理原告阿孜古丽·艾麦尔与被告托合提苏来曼·奥布力艾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遗失公告
1.乌鲁木齐市爱乐百合商贸有限公司公章遗失,公章编号:6501020110812,现声明作废。
2.乌鲁木齐市爱乐百合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编号:8810-00983387,核准号:J88100214452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开户银行账号 :65050161615000000922,行号:105881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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