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索要工程款 诉讼时效成焦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雪情 尹雪芹
工程竣工多年,某公司一直未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提起诉讼后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2013年,某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后,交由曹某负责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该工程竣工,但某公司一直未给曹某结算工程款。2022年,项目发包人对该工程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核定工程款总价。之后,曹某多次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2023年,曹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曹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并未结算,即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之前,工程款尚未确定,故曹某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曹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款未结算,债权人不知其应得的款项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诉讼时效从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欠款数额后开始起算。因此,曹某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近日,塔城地区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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