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张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204182219
保证人:宋海洋,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904141119
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周艳秋,女,1979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04082424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与借款人张磊、保证人宋海洋及其财产共有人周艳秋签订了33012023153269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64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6月3日,借款人张磊尚欠借款本金800000.00元,逾期利息0.00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勾晓敏
共同还款人:勾长军、李秀平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编号:3301202018435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756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5月12日仍欠本金人民币565326.78元、利息人民币3919.85元,合计人民币569246.6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艾尼瓦尔·艾海提
债务人艾尼瓦尔·艾海提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前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28248号。
截止2024年5月10日,债务人艾尼瓦尔·艾海提已连续43期、累计逾期59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91453.02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4年5月1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我处现向你债务人艾尼瓦尔·艾海提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0991-2355271
联系人: 钟强、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3日
公 告
2024年3月17日,且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一起违章车辆(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悬挂号牌:豫CH378E),且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将车辆进行登报公示,请车辆所有人见此公示后持车辆相关材料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于2024年8月4日之前到且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且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处理。
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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