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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薛鸿超,男,公民身份号码: 652322197108013030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杨敬茹,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306240322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西路43号金地华庭小区二层4号门面房(12区2丘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3571288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了编号WLMQ16P10120150150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6)新乌证内字第3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11月3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1月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叁仟柒佰捌拾叁元壹角肆分(¥2433783.14);
2.利息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陆元零柒分(¥4946.07)(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尹志勇,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712193016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雪芬,女,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7902284506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西路43号金地华庭小区二层4号门面房(12区2丘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3571288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于2016年2月5日签订了编号WLMQ20P10120160012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6)新乌证内字第363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11月3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1月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贰仟陆佰叁拾柒元伍角捌分(¥1362637.58);
2.利息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玖元贰角叁分( ¥2769.23)(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功,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808124629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黄建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906200015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西路43号金地华庭小区二层4号门面房(12区2丘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3571288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了编号WLMQ20P10120160022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6)新乌证内字第929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11月3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1月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贰佰肆拾陆万捌仟肆佰壹拾陆元肆角玖分(¥2468416.49);
2.利息人民币伍仟零壹拾陆元肆角陆分(¥5016.46)(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曹玲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9907280023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大浦沟北路2799号6号楼5层D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85534Y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了编号WLMQ07P10220190336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31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8月3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8月13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1月2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肆佰零陆元伍角捌分(¥124406.58);
2.利息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玖元陆角肆分(¥2949.64),罚息人民币壹佰零肆元捌角柒分(¥104.87)、欠息复利人民币肆拾伍元壹角叁分(¥45.13)(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2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3号
借款人(抵押人):汤维民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汤维民、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410032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28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4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95232.73元,利息人民币11621.16元、罚息人民币286.38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楚文启,男,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102200536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92450U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96号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了编号WLMQ07P10120190353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55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8月5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8月13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1月29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伍拾肆万陆仟零壹拾壹元玖角柒分(¥546011.97);
2.利息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捌元捌角柒分(¥2318.87)(利息计算截止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及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汪新平,男,公民身份号码: 650104197306301652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郝一漩,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7605170028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润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西路43号金地华庭小区二层4号门面房(12区2丘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43571288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了编号WLMQ20P10120160005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 (2016)新乌证内字第265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11月3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1月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陆仟贰佰零柒元贰角玖分(¥1346207.29);
2.利息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伍元捌角肆分(¥2735.84)(利息计算截止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及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钱阿香(公民身份证号码:654322198604114224)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石利锁(公民身份证号码:654322198204270017)
连带责任保证人:新疆飞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92450U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096号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WLMQ07P10120190383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08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数期,债权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3年12月17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壹角贰分(¥451488.12);
2.利息人民币伍仟零贰拾贰元整(¥5022.00)(利息计算截止2023年12月17日),罚息人民币贰拾叁元肆角陆分(¥23.46),欠息复利人民币贰拾玖元贰角叁分(¥29.23)。2023年12月17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及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 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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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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