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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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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常可(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306182830)。

  债务人、抵押人常可(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306182830)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294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4月25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91631元,利息14770.72元,罚息1140.3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7542.11元(大写:叁拾万零柒仟伍佰肆拾贰元壹角壹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约麦尔艾力·阿布来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505012710)

  债务人、抵押人:穆耶赛尔·麦提尼亚孜(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007230084)

  债务人、抵押人约麦尔艾力·阿布来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505012710)、穆耶赛尔·麦提尼亚孜(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007230084)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8年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337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4月25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835524.10元,利息56812.22元,罚息6827.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9163.44元(大写:捌拾玖万玖仟壹佰陆拾叁元肆角肆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2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01

  借款人、抵押人:唐天成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您于 2018年8 月31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808298151)。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联系人电话:2378406、2378306。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02

  借款人、抵押人:高雷

  借款人配偶、抵押人:宋梅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您于2017 年 9月19 日从我行借款 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9137034)。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联系人电话:2378406、2378306,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03

  借款人、抵押人:马文静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您于2017 年 9月27 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捌拾伍万捌仟元整 ,(合同编号为 gd201709227104)。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 十 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联系人电话:2378406、2378306,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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