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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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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冶永峰(身份证:650108198402071017)

  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2325229C)

  我行于2013年5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冶永峰,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547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5月28日我行给借款人冶永峰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19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米证字第01172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冶永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冶永峰,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547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6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朱德龙(身份证:622826199411150616)

  抵押人:朱德龙(身份证:622826199411150616)

  我行于2015年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德龙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065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4月14日我行给借款人朱德龙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58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477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朱德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朱德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065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6月11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市飞燕设备租赁站诉陈浩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租赁费16650元,损失利息16650元×29个月×4.875‰=2354元,本息合计19004元;2.被告立即归还租赁的基建工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1日

  严新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刚与被告严新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还清房租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日16时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1日

  新疆朔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6万吨/年液化石油气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新疆朔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6万吨/年液化石油气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s://www.xjkc.gov.cn/gsgg/20240603/i1047863.html。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王工,电话:0991-7987541。

  二、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为库车市、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项目区周边企业职工。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991-7987541,联系邮件:1033011722@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截止。

  新疆朔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遗失公告

  1.陈方遗失警官证,警官证号码:019918,现声明作废。

  2.高宾章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810013390001,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友好支行,账号:000002003011002286397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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