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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A+ | a核 实 债 务 通 知 书
债务人、抵押人:冯晓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8710072315),通讯地址:乌市七道湾南路1596号
债务人、抵押人:张凯明(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004122718),通讯地址:乌市七道湾南路1596号
债务人、抵押人冯晓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8710072315)、张凯明(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004122718)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575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4月17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760660.83元,利息:48942.53元,罚息:158.40元,合计:809761.76元(大写:捌拾万零玖仟柒佰陆拾壹元柒角陆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泽淇(男,659001199010180073)、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76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7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王泽淇,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已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及抵押人王泽淇自2022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08666.07元、利息2033.13元,本息合计510699.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吴永强(身份证:510213197304260034)
抵押人:吴永强(身份证:510213197304260034)
我行于2013年9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永强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113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0日我行给借款人吴永强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3272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吴永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吴永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5113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6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武玮(身份证:620525198812072816)
抵押人:武玮(身份证:620525198812072816)
抵押人:杨红梅(身份证:610327198610264940)
我行于2014年10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武玮,抵押人杨红梅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422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4年11月13日我行给借款人武玮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1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34年11月12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新证经字第2524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武玮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武玮,抵押人杨红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422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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