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布违法犯罪线索悬赏广告 法院:涉嫌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A+ | a公安机关常会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个人能否发布此类悬赏广告?
2022年8月,上海市的郑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悬赏广告:本人现面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上海某科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向本人提供线索、证据。对于提供的线索、证据,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本人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罚金额给予税前万分之一的奖励报酬(不低于200元,不高于500000元)。
上海某科技公司知悉该广告后,委托律师向郑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以该公司认可的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
收到律师函后,郑先生并未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妥,还将该律师函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并再次发布上述悬赏广告,强调“加钱!从明天起加钱,原有报酬上涨50%!”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公司将郑先生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先生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
郑先生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线索的征集,是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向广大群众发布的要求群众提供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郑先生在上海某科技公司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其违法违规犯罪线索,极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涉嫌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程度降低,郑先生的行为已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应依法及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先生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在微信朋友圈连续7日刊登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元。 据6月7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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