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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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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姬文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608040011)

  被执行人:新疆金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借款人、抵押人姬文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608040011)及保证人新疆金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国新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于2014年8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08203059176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8204号】。

  借款人姬文军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贷款叁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8月20日至2034年8月19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姬文军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88号俊发·百合名苑5栋12层2单元1201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新疆金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姬文军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3月5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本金243066.65元、利息27155.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0221.88元(大写:贰拾柒万零贰佰贰拾壹元捌角捌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8204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马晓丽(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12101741)

  被执行人(抵押人):马新辉(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115103X)

  借款人、抵押人马晓丽(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12101741)、抵押人马新辉(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115103X)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于2014年1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11033175815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4546号】。

  借款人马晓丽、马新辉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240个月,自2014年11月3日至2034年11月2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马晓丽、马新辉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嘉兴街530号锦绣年华住宅小区B区6#住宅楼六单元201)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马晓丽、马新辉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3月5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本金288355.27元、利息36577.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4932.5元(大写:叁拾贰万肆仟玖佰叁拾贰元伍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454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陶苏平(军官证号:兰字第0517917)

  被执行人(抵押人):罗文君(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910315004X)

  被执行人:新疆金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借款人、抵押人陶苏平(军官证号:兰字第0517917)、抵押人罗文君(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910315004X)及保证人新疆金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国新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于2014年5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05282938467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16564号】。

  借款人陶苏平、罗文君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120个月,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陶苏平、罗文君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88号俊发·百合名苑10栋3层3单元303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陶苏平、罗文君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3月5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本金114704.12元、利息22636.1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7340.27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元贰角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16564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杨忠亭(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101013100)

  被执行人(抵押人):王文敏(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810203748)

  借款人、抵押人杨忠亭(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101013100)、抵押人王文敏(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810203748)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于2014年3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03072465862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5918号】。

  借款人杨忠亭、王文敏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贷款叁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3月7日至2034年3月6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杨忠亭、王文敏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88号俊发·百合名苑11#住宅楼1单元1103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杨忠亭、王文敏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3月5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本金250536.55元、利息23782.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4319.37元(大写:贰拾柒万肆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5918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21号

  借款人(抵押人):闵佳蕊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闵佳蕊、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37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2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252.69元;利息人民币644.08元、罚息人民币64.4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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