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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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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黄勇(身份证:422324197810050034)

  抵押人:罗美宏(身份证:422325197906300022)

  我行于2019年12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勇,抵押人罗美宏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519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2月25日我行给借款人黄勇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0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7年12月24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11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黄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黄勇,抵押人罗美宏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519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6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开沙尔江·库尔班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夏提努尔·夏克木

  你们于2017年9月1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借]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66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6010号。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开沙尔江·库尔班、(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夏提努尔·夏克木于2017年9月1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17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0月5日至2032年10月5日到期。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5月14日,债务人尚欠本金140971.21元,利息25760.86元,合计166732.07元及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5日

  公 告

  广大人民群众: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民警于2024年1月5日在辖区水泥厂街蓝天海洋洗浴检查的过程中,在该洗浴中心一角落发现一包裹,内有现金六万余元,目前该笔资金被我所依法暂扣。上述财产截止目前无人认领,现予公告。望合法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财产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至仓房沟派出所认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的,仓房沟派出所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将上述被暂扣的六万余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

  联系电话:0991-5643110 刘警官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区分局仓房沟派出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34号)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区分局

  仓房沟派出所

  2024年6月5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4)巴仲字第15号新疆巴州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购车款40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8万元;4、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4)巴仲字第18号新疆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购车款232054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0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4、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遗失公告

  1.阿不都热依木·玉苏甫遗失警官证,证号:164944,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2.新疆鑫乐易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遗失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号码:30735301040007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军垦路(兵团)支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汪飞,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898000456110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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