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48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海体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夏艳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海体、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夏艳华签署了编号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81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46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7487.78元;利息人民币43849.1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5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雨飞:
借款人(抵押人)王雨飞(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20113195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157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4374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34年12月19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7期、累计违约45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5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77697.50元,利息52744.61元,本息合计330442.11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5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4)巴仲字第16号新疆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购车款7 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1645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18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4、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4)巴仲字第17号新疆运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购车款57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8万元;4、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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