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幅作品,原告、被告都有著作权登记证书 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5
A+ | a同一幅作品,原告和被告都拿出著作权登记证书,到底是怎么回事?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同一幅画有多个著作权登记证书
周某是绘画师,设计创作了大量美术作品。2022年,出于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周某对上述美术作品申请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此后周某发现,甲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上述美术作品用于生产素描本、笔记本等封面,并由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
周某向某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经某省版权局审核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周某表示,未对外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进行商业活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然而,两被告表示,他们也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合法授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丙公司,且该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亦于2022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法院判定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初步证明。当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时,法院除应对著作权登记证书严格审核外,还应当审查创作者的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作品底稿等证据。庭审中,周某另外提交了作品创作首发的证据,即其在社交平台上上传的作品创作过程的视频、图片等证据。而甲公司、乙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经当庭扫描作品登记证书二维码,显示证书状态为“已撤销”。周某的举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周某系案涉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另经查明,甲乙丙公司为同一股东投资设立,系关联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含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商品,构成对周某就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司法实践中,商业化维权人对他人创作的作品重复登记、恶意登记,后对其他商业主体依据其已经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授权,损害了真正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导致相关诉讼案件的发生,加大司法审查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此法官建议著作权人在做好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应当保留作品的底稿、原件,或者创作过程、首次发表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印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企业应树立未获得授权的作品不得直接使用的基本观念,避免直接使用从网络上搜索到的图文。如确需使用,可以在正规图库素材网站通过购买作品版权的方式进行使用。 据6月4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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