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合法 法律不保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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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钱托他人办事,事没办成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办事费,却被法院驳回起诉,这是怎么回事?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艾曲瓦克·胡达别尔根

  2021年,为了让孩子上重点高中,周某四处找关系,最终经他人介绍找到史某。按照约定,周某分3次给了史某9万元,但史某迟迟未将入学手续办妥。

  周某和史某协商,取消本次请托事宜,史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退还9万元。多次讨要无果后,周某于今年3月将史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史某退还9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将钱款交予史某,是因史某声称可为周某的孩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故周某欲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该活动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周某的起诉。

  法官有话说

  周某与史某之间发生的请托办事行为,谋求不法利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一些人妄图通过“找关系”“请托”等方式达到一定目的,但往往事没有办成,还可能上当受骗。因此,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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