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停车费推倒管理员后还索赔 法院:管理员系正当防卫无需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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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电影《第二十条》中的这句经典台词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为大家熟知。但是,“正当防卫”并不是刑法的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正当防卫”同样作了规定。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就因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赵大爷是某道路停车管理员。2022年3月,赵大爷见停车的钱先生准备驾车离开,便上前收取停车费,但钱先生却以不知道该路段停车需要收费为由,坚决不支付停车费,两人争执不下,钱先生下车将赵大爷推至路边台阶,并要殴打赵大爷。赵大爷见状便抱住钱先生大腿,导致两人摔倒。路人见状,上前拉开双方。随后,赵大爷、钱先生分别报警。
经民警现场调解,赵大爷、钱先生签订了《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决定不再处罚。
事后,钱先生发现自己在冲突过程中受伤,他认为系赵大爷所致,于是将赵大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大爷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赵大爷辩称,钱先生是此次矛盾的制造方,而且是对方先要动手殴打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赵大爷在冲突中致钱先生受伤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得知,该案起因是钱先生没有合理理由而拒付停车费。在此情境下,赵大爷作为停车管理员,阻止钱先生驶离符合一般逻辑。赵大爷抱住钱先生大腿导致钱先生跌倒是在钱先生对赵大爷进行攻击的过程之中,因此,应当认定赵大爷构成正当防卫。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应当如何界定?
若要构成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要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侵权人已经开始实施侵害行为,并且具有现实致害的高度盖然性;或者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导致权利人开始遭受损害。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民事侵权行为,相较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认定的不法侵害行为,其危险性相对较低一些。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正当防卫具有适时性。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以及误以为有侵害行为发生而进行的假想防卫都无法构成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不法行为,必须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结果上会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因此防卫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扩及至其他人。
4.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应当是在公权力来不及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正当防卫在制度目的上具有私力救济的制度内涵。而私力救济则应限制在不得已的范围之内。由此,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来不及公权力救济时,所采取的必要自救行为。
如何界定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界定针对某一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合理限度内,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则防卫行为的自由度越大。由此,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位阶亦有判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参考意义。例如,若某一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是财产权的损害,而防卫行为如果造成侵害人的人身损害,则往往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2.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发生的场合。由于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因此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发生的场合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限度内的重要依据。通常来说,如果侵害行为的手段越恶劣,侵害发生的场合越紧急,那么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就越强,防卫的自由度也就越大。
3.侵害发生时防卫手段的可选择性。如果防卫人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有多种防卫手段可供选择消除危险,则防卫人应当采取造成损害最轻的防卫手段。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这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刑法中正当防卫行为由于更加紧急,本着尽量控制伤害为原则,因此对于防卫手段的选择相较于民法而言限制更少。 据5月31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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