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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江,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21231071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243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江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4月2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21795.39元,利息27071.35元,罚息2939.73元,本息合计451806.4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魏爱琳,女,身份证号码:62052219770101314X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邵玉虎,男,身份证号码:650121197604013217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原法定代表人:石金禹)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173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531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6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3年12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4月21日债务人已累计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5期,逾期天数已达139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4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3911.01元,逾期利息1073.08元,逾期罚息71.7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5055.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张立平、库丽孜拉·阿力达别尔根
债务人张立平、库丽孜拉·阿力达别尔根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4年3月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4)新乌证内字第2993号。
截止2024年5月19日,债务人张立平、库丽孜拉·阿力达别尔根已连续43期、累计逾期57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00264.03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4年5月2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我处现向你债务人张立平、库丽孜拉·阿力达别尔根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五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0991-2355271
联系人: 钟强、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韩玉、马强:
本院原告李晶诉被告马强、韩玉、伊宁市安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4002 民初 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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