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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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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3号

  借款人(抵押人):蓝树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蓝树英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7875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6930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蓝树英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23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5#住宅楼2单元21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41年10月21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现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4831.27元,利息人民币3652.67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2.4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2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楠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楠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了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150474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2015新银房抵字第150474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288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李楠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88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宁波街930号御园印象商住小区5号底商住宅楼2-1203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8日至2045年3月18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现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1339.57元,利息人民币3332.15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2.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李畏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了编号: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3323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3322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7863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李畏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97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3号住宅楼1单元5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40年12月30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现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173.27元,利息人民币3256.36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8.3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7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小玲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小玲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了编号:(2011)新银房贷字第662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011版》,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4885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马小玲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15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荷兰小镇二期商住小区28#住宅楼1单元17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31年10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现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6605.72元,利息人民币2538.22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70.5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22号

  借款人(抵押人):任二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任二峰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了编号:2014新银个贷字第141372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及编号: 2014新银房抵字第141192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7173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任二峰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57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友谊路北一巷222号香郡原筑12-2-703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34年12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现连续5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2697.22元,利息人民币3515.48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21.3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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