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少年被压断3根手指,责任在谁?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巩雪 发布时间:2024-05-31
A+ | a2021年4月的一天,张某带着8岁的孩子小张来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餐厅就餐。
就餐期间,小张独自一人来到餐厅的吧台附近玩耍,看见吧台上摆放着一台饮料的自动封口机。出于好奇,小张将左手放进封口机的封口处。
因为感受到有物品进入,封口机开始工作,小张还没有反应过来,他左手的大拇指、中指、食指就被机器当场压断。
事发后,张某连忙带着小张前往医院救治,餐厅负责人刘某也跟随前往。经过医院救治,小张的断指缝合成功,由于手指受到外力影响较为严重,导致将来手指的灵活程度受到影响。
事后,张某多次找到刘某商谈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张某将该餐厅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小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陪护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刘某认为,张某带孩子在其餐厅就餐过程中,未能将未成年的孩子进行有效的看管,导致孩子自己将手放进机器中,造成的损害并非餐厅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小张就医时,已经支付过部分医药费,因张某自身存在过错,剩余部分医药费应由其负担,餐厅不应当再继续支付剩余医药费。
小张受伤,究竟是餐厅管理不当,还是张某疏于监护?
自动封口机属于餐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机器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保障客人用餐安全,应当将该设备放入其工作间或不与客人直接接触的地方。但是,某餐厅的自动封口机放置在吧台醒目位置,客人可以直接接触到设备。餐厅在使用设备时,未在其周围放置警示标志,吧台工作人员也未对设备及吧台区域进行有效管理,结果导致小张手指被压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事件中,作为自动封口机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某餐厅有设备管理不善的过错。
张某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的小张具有一定的监护职责。事发时,张某未对小张的安全尽到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小张受伤,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某餐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分3期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实行常态化的巡查、检查、维护、管理,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心智、智力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在遇到是非判断时不能够准确的判断出事物的危险性,广大家长及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游玩时,应当全面排查,确保所处周围环境安全、游乐设施无安全隐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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