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爱呵护 以法守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31
A+ | a孩子的安全事关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更关乎祖国的未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以此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融合发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孩子在外受伤,家长监护不力也有责
2022年9月24日,7岁的李某在小区公共场所玩耍时,被坍塌的护栏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承担的职能是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小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及住宅区域。李某受伤的地点在物业公司服务区域范围内,事发时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没有任何预判和防范能力,其在无任何警示标识的公共场所受伤的事实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的监护人对李某负有监护、看管职责,事发时监护人不在场,未尽到必要的照顾、监护义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最终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需要被守护
2021年11月,魏小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某县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魏小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2022年3月,魏小某的父亲魏某与母亲刘某离婚,经法院调解,确定魏小某由魏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魏小某成年。
2022年4月11日,刘某作为魏小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从法院领取了3万余元赔偿款,魏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赔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小某已年满13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理解和行为能力,其主张刘某返还代领的赔偿款项,并作出将该笔款项交由魏某代为管理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同时,考虑到刘某并不直接抚养魏小某,日常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支出均由魏某负责,且魏小某要求返还的款项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一方魏小某的专属赔偿金,应归其个人所有,现交由与其共同生活的魏某代为管理,更有利于满足魏小某的就医生活需要。故对魏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同龄人欺凌,欺凌者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2月的一天,14岁的麦某放学后遭到向某、萨某等5人(均为13-16岁不等)的打骂,向某等人将打骂过程拍摄视频并上传至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导致麦某遭到校内外同学的嘲笑。此事对麦某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一度情绪抑郁。麦某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向某、萨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向某等人删除视频,停止侵犯麦某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等5人将打骂麦某的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后果确使麦某的名誉受到影响,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给麦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耐心开展庭审教育后,向某等5人当场下架并删除了拍摄上传的视频。法院最终判令由向某等5人的监护人向麦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661元,5人在麦某所在学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孩子屡次盗窃,法院为失职父母“补课”
2021年5月至12月,16岁的阿某以入户盗窃的方式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3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阿某构成盗窃罪。
案件处理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与阿某的沟通交流及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阿某的父母平日忙于务工,对其教育和引导不足,情感关注不够,遂依法向阿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及《主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要求其父母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充分关注阿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对其日常活动的监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阿某身心健康成长,避免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父亲不幸遇害,孩子获得司法救助
小谢(化名)的父亲被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因被告人无履行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案件处理
救助申请人小谢系未成年人,其母亲阿某属于三级精神残疾人员,没有经济来源,主要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父亲被害后,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小谢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第一时间为小谢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余元。
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小谢刚参加完高考,已收到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为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巴州中级法院立即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联络,移送相关调查材料,民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决定对小谢给予助学金救助,解决了小谢的实际困难。之后,巴州中级法院与民政部门前往小谢家送去民政救助金并进行回访,对小谢详细介绍了入学后的救助政策,同时表示可向其学校发送协助函,以帮助其申请助学救助,鼓励其认真学习、回报社会。
据5月29日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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