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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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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77号

  借款人(抵押人):龚广权

  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借款人(抵押人)龚广权及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LB-01-2007-1223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28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7)新乌证内经字第010698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2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3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7718.55元,利息人民币2679.78元,罚息人民币932.6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76号

  借款人(抵押人):龚广权

  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龚广权及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L-Y-01-2007-0834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28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7)新乌证内经字第011323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2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3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388.33元,利息人民币2950.87元,罚息人民币1038.8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31日

  公 告

  (2024)新 0102民初422号

  古丽班·伊明江、程亚平、新疆永昌万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艾麦尔·图尔迪、佐热姆·图尔迪与被告古丽班·伊明江、程亚平、新疆永昌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2024年5月31日

  程宝亮:

  原告李登月与被告程宝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32863.7元;2.要求被告以32863.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6%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16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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