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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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失火楼道消防栓没水,物业应担责

  乌鲁木齐市李某咨询:去年8月,我在家做饭时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消防人员到达后,发现楼道内消防栓无水,导致火势蔓延,造成我的损失扩大,直接财产损失达5万元,那么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这次火灾事故系你自身导致,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火灾发生时,楼道内消防栓无水,延误灭火时机,造成你的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教练包车单干,与驾校不存在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全某咨询:我是一名驾校教练,去年承包了某驾校的一台C1车辆用于驾驶人培训。驾校负责提供训练场地、学员档案管理以及考试预约等。我负责自主招生并承担车辆年审、保险、维修、燃油等费用。驾校统一收取学员交纳的培训费,在扣除合同约定应由我承担的费用后,按月向我返还收取的培训费。那我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吗?

  晓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可以相对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驾驶培训工作,不完全接受驾校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并根据自己招生的数量和收取费用情况获得收入,在经济上不依赖于驾校。你与驾校不具有隶属性,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威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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