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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葛宇剑
保证人1: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2: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葛宇剑,保证人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峙、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国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716001600001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55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5月1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932261.55元,利息:96262.34元,罚息:6787.46元,复息7727.41元,合计:1043038.7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9号
借款人(抵押人):苗玉萍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文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苗玉萍、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文、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710068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8979.24元;利息人民币5081.37元、罚息人民币9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公 告
董凤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320321263X)和张丽君(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340615276)于2011 年9月1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民字第16428号、(2011)新证民字第16429号]。现董凤桐、张丽君已死亡,该遗嘱已经生效。现受遗赠人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根据法律规定,我处需核实董凤桐、张丽君生前有无其他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董凤桐、张丽君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等情况。如有上述情形或对上述公证遗赠的内容和效力有异议的,请有关利害关系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处提供书面异议及书面证据,逾期我处将按照规定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公 告
(2024)新0102民初897号
吴平:
本院受理的(2024)新0102民初897号原告买提库尔班·玉山诉被告吴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2024年5月28日
乌鲁木齐正业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瑞祥盛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海金虎与被告阿吉麦合苏木·阿布都卡的尔、第三人乌鲁木齐正业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瑞祥盛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3)新0102民初110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阿吉麦合苏木·阿布都卡的尔对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其上诉内容为:一、撤销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 民初1104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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