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8
A+ | a核债通知
借款人:地力夏提·色麦提
抵押人:色麦提·艾麦提
抵押物共有人:米克班·马木提
你们于2013年9月9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B:[家居]字[工]行[钢支]支行[2013]年[98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5796号。
根据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贷款期限为10年,201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1月5日,债务人尚欠本金72502.99元、利息24252.37元,合计96755.36元,及自2024年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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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木合塔尔·木塔里甫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孜万古丽·托合提
你们于2013年3月7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B:[家居]字[工]行[钢支]支行[2013]年[11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6080号。
根据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木合塔尔·木塔里甫、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孜万古丽·托合提于2013年3月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借款1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1月5日,债务人尚欠本金14982.89元、利息2406.77元,合计17389.66元,及自2024年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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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吐鲁洪·马合木提、伊巴代提·图尔荪托合提: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了工行开发区2017二手贷08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990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4年1月5日已逾期14期未支付本息,且累计39期未按期偿还本金,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8778.33元,贷款利息人民币2546.1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324.52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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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依丽米努尔·亚生
你于2013年12月1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钢城]支行[2013]年[114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7180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期限为240个月,2013年12月19日至2033年12月19日。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1月5日,债务人尚欠本金151918.70元、利息17395.70元,合计169314.40元,及自2024年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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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玉苏甫卡地尔·玉森、帕提木·亚库甫: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了工行开发区2016二手贷15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3560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4年1月5日已逾期10期未支付本息,且累计59期未按期偿还本金,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9154.43元,贷款利息人民币2633.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787.57元。现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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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马丽娜: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了工行开发区2014二手贷0013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9243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4年1月5日已逾期17期未支付本息,且累计58期未按期偿还本金,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4089.41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1311.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5401.14元。现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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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海龙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传宝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姣
你们于2013年5月29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工]行[钢支]支行[2013]年[72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3806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期限为240个月,2013年6月5日至2033年6月5日。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1月5日,债务人尚欠本金188429.38元、利息7220.72元,合计195650.10元,及自2024年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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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核债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205241322
抵押物共有人:雪来提·库尔班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706101916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517号十三区19栋5层3单元502的房地产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与借款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抵押人古扎丽努尔·吾门尔及其配偶雪来提·库尔班江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7)米证字第1377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贰拾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5月19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18763.43元、利息2255.5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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