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转账“1314”给他人 妻子维权遭败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8
A+ | a乌鲁木齐市民陈某怎么也没想到,电视剧里的一幕竟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丈夫去世前曾给他人多次转账1314元……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滑洁 赵鹏
高某和陈某是夫妻。2022年12月,高某因病去世,陈某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高某最近几年向女子李某累计转账9万余元,其中包含多笔520元和1314元的钱款。气愤的陈某将李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相关款项。
对此,李某称,她和高某是好朋友,高某从事建筑行业,高某转给她的钱,大部分用于帮高某打点关系,小部分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据陈某提交的高某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显示,高某给多人转过520元及1314元,李某只是其中一人。上述事实说明,高某在转账520元、1314元等数额时并没有特殊的含义。并且陈某提交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截屏,均无法证实李某与高某之间的交往超出了正常范围。
法院认为,高某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李某最后一笔转账的时间是2020年6月,而高某去世的时间在2022年12月,该时间距离最后一笔转账之间相差两年半,且高某的微信转账频繁,大额转账较多。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收到的转账属于不当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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