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4号
借款人(抵押人):蒲向斌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孟林林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蒲向斌、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孟林林、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13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9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2031.03元;利息人民币2556.16元、罚息人民币308.4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热孜亚·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804303823
抵押物共有人:地里木拉提·阿帕,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0217131X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于2020年11月15日与借款人热孜亚·吐尔逊、抵押人热孜亚·吐尔逊及其配偶地里木拉提·阿帕《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1295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壹拾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90029.64元、利息1751.67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5月27日
决定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2023]741-1蒋雨轩诉新疆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138(1-2)王亚欢、李依纹诉第一被申请人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蒋雨轩、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决定书,现依法向蒋雨轩、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决定书,现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文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新疆俊林永恒工程建设有公司、马俊林:
本院在执行彭选飞与新疆俊林永恒工程建设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选飞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 追加新疆俊林永恒工程建设有公司的股东马俊林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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