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否?这些知识你可能用得上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7
A+ | a今年5月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哪些条款与此有关?来,跟着小编一起长知识。
49万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企业双方就已付的49万元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存在争议,法院认定这笔钱是预付款,判决被告退还原告49万元及利息,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广东某公司与济南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广东某公司向济南某公司购买棉纱35支,数量随生产供货,单价供货时“电议”。合同签订当日,广东某公司预付49万元,但济南某公司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日前,广东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申请解除该合同并请求济南某公司退还其预付的49万元及利息。
在庭审中,济南某公司则拒绝退还4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定金数额占主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以及定金适用规则等明确界定了作为债权担保的定金之性质,该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随生产供货,单价供货时电议,49万元定金用作最后交货货款,如有违约30%的定金不予退回”等内容以及相关银行回单均载明该款项用途为“订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认定该49万元款项不属于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而应该属于预付货款。据此,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退还广东某公司已预付的49万元及利息。
据商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关键词要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以下关键词是经营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诚实信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交易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地位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产权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你问我答
经营主体在经营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答案。
合伙事项应明确
问:我与几个朋友合伙创业,但是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合同,现在我们就利润分配、职责内容等产生分歧,该怎么办?
答: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法履约可协商
问:我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农机,但是地震导致我们的厂房倒塌,无法正常生产,如果等厂房重建后再履约,会影响对方的农业生产。现在,对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这样做合法吗?
答: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约须担责
问:在履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怎么解决呢?
答: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企业借贷利息得合法
问:我们企业周转困难,想去金融机构借贷。经过打听,发现各家利率相差较大。不过,利率高的地方,申请容易,办理手续简单。这个靠谱吗?
答: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晓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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