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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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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3号

  借款人(抵押人):蒲向斌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孟林林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蒲向斌、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孟林林、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13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86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2031.03元;利息人民币2710.42元、罚息人民币318.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1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虹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虹、保证人新疆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610026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09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65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54480.44元;利息人民币63783.43元、罚息人民币4540.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2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2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2日

  马晓玲:

  本院在执行孙震与杨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利民于2022年3月22 日去世后第三人马晓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保证书,现申请人孙震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 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马晓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2日

  遗失公告

  新疆威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0202002239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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