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起诉境内服务商赔偿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2
A+ | a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要求境内服务商赔偿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年8月4日,原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微信店铺购买“基XX茵NMN单瓶60粒”产品3件,单价1299元/件,享受折扣后,实付3507.3元。原告于2023年8月7日签收该商品。后原告以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为由,主张被告出售涉案食品属于违法行为,认为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退还其已付价款并十倍赔偿。
法庭上,被告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案涉商品系由案外人境外某公司委托其在境内提供销售运营等相关服务,在保税区办理海关手续。
法院查明,案涉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载明了商品成分、包装规格等中文标识。页面“消费者告知书”中载明:“1.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你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你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法院认为,案涉交易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案涉商品属于原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原告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者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等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身需求,谨慎下单购买。 据5月2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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