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的金戒指丢失 赔偿230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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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邱娟娟
拾金不昧是美德,“拾金”后丢失要担责。
2023年9月的一天,小徐夫妇在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一饭店用餐,因手上沾了油渍,小徐取下金戒指放在餐桌上,离开时忘了拿走。次日,二人想起此事,立刻去饭店寻找,但未果。饭店内的视频录像显示,他们走后一名女子进来吃饭,发现了这枚戒指并带走。夫妻俩辗转找到视频中的女子小刘,要求她归还戒指。小刘当即拒绝。原来,当天小刘确实拿走了这枚戒指,但她仔细端详,觉得戒指发黑,不像是黄金的,便随手塞进口袋,后来戒指从口袋中遗失。
小徐多次要求小刘按照2300元的购买价格赔偿,但均被拒。今年3月,小徐将小刘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戒指。
庭审中,小刘辩称,她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这枚戒指后来遗失并非自己故意导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徐向法院提交了戒指的收款凭证、照片等,证明其丢失的金戒指价值2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拾得金戒指后未依法将其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小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小刘返还小徐遗失的金戒指;如不能返还,赔偿小徐的损失2300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小刘向小徐支付了2300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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