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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1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依布拉依木·阿布来提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220000元,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并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6629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到2024年4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2期且累计逾期2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92487.53元,利息4639.61元,本息合计97127.14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及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22号
债务人(借款人):俞兆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407252623
债务人(借款人):欧阳文锋,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108261614
抵押人:欧阳文惠,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10176026
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2年3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2)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090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止至2024年4月9日尚欠:借款本金39万元,利息17290.55元,复利590.33元,罚息1690.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9570.89元。还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偿还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晓莉
联系电话:0991-2658665、13899929679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5月21日
王素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州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搬离该租赁房屋;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08072.3元(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的租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违约金73800元(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欠付租赁违约金);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至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上述共计(暂):181872.3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捌佰柒拾贰元参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
张龙井:
原告周永山与被告张龙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193号),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
孙玉林:
原告曹家显与被告孙玉林、王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015号),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1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9000元利息,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合计91000元×2个月×3.85%×4=37370元(自2024年3月23日直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继续追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1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
遗失公告
阿布力克木·买买提位于叶城县幸福南路05院14号楼241室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号码为0000763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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