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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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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我处受理刘俊春(女,650102196402123529)要求遗嘱继承父亲刘家金(男,650102193412213516)、母亲经存芳,650102193612263526)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桥路699号5号楼3单元902的不动产,属于父亲刘家金、母亲经存芳的遗产。现向继承人刘佳系刘志刚之女核准实如下事项:

  1、刘家金2018年9月26日之后是否留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经存芳2018年9月26日之后是否立有其他遗嘱。

  2、刘家金、经存芳的继承人除刘翠珍、刘俊春、刘俊华、刘佳(刘志刚之女)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

  在2024年5月29日公证书出证日前,如果你有上述证请及时提供给我处承办公证员张向东,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刘俊春出具相关公证书。

  承办公证员:张向东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7楼(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2323426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奕威,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30915161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西路137号四建家属院2区20号楼3单元502号。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新市区喀什东路498号华源·博雅馨园36栋2层3单元202的房地产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于2022年3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奕威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3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4月22日,借款人王奕威尚欠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11156.5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5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5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阳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丽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阳、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丽芳、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31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8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8461.78元;利息人民币9779.6元、罚息人民币568.8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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