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出车窗看风景,危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刘笑 杜家宝
身体探出天窗,风吹着发丝,你是否感觉“很自由”?
摇下车窗伸出手臂,美景触手可及,你是否感觉“很惬意”?
这种想法千万不能有!车辆行驶时,将肢体置于车窗外十分危险,受伤仅在一瞬间,严重时还将面临生命危险。
■案例
5月3日15时许,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东绕城大队指挥室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一辆白色小轿车驶过东绕城高速公路时,车上有一名乘客将身体探出天窗。
民警迅速锁定涉事车辆驾驶人张某,联系其到东绕城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民警询问得知,张某与女友及朋友驾车外出游玩,车辆经过东绕城高速公路米东收费站入口路段时,几人见风景秀美,想拍视频留念。于是,坐在副驾驶位的张某女友站起身,踩在座位上,将上半身探出天窗,伸展双臂,让坐在后排的朋友为其拍摄视频。
最终,民警对张某女友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对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
天气渐暖,外出自驾游的群众增多,此类事件频发。4月28日,高支队卡子湾大队处理了一起类似的警情。
18时20分,卡子湾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G7京新高速公路二环路立交桥附近,一辆飞速行驶的白色小轿车上,有一名小男孩从后排右侧车窗探出上半身,一旁车辆呼啸而过。
民警立即鸣笛示意,通过喊话器警告男孩坐回车内,并责令驾驶人在安全区域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当天下午,吴某驾车带儿子从阜康市返回乌鲁木齐市,车辆行驶到二环路立交桥附近时,吴某发现空中有许多风筝,便叫坐在后排的儿子观看,没想到孩子一激动,打开车窗探出了头和身体。
“孩子缺乏安全意识,做父母的一定要负起责任!一旦发生意外,追悔莫及!”听了民警的话,吴某后怕不已,表示今后会带着孩子一起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并认真对待孩子的日常监管教育,避免再发生此类情况。
■端端说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张端海说,将头、手、臂等身体部位伸出车窗外的危险性,已有许多“前车之鉴”。
湖南一9岁男童把头伸出小车天窗看风景,却不料被一个急刹车重创,头部撞上天窗导致左颞部(左侧太阳穴上部)被划开一道伤口;河南一5岁女童被汽车天窗卡住受伤,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浙江一10岁男孩将头伸出天窗,谁知驾车的父亲为避让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突然减速,导致其头部撞上天窗边框,留下一道4厘米长的伤口……
“所以,不要觉得‘就伸出去那么一会儿没关系’,这些血淋淋的案件,都是驾乘人员心存侥幸造成的。”张端海说,除了这些常见的乘车人员危险举动外,还有两种驾驶人的陋习:一种是开车时仅用右手扶方向盘,将左手搭在窗沿上;另一种是将头探出车窗吐痰或观望。
张端海强调,驾乘人员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习惯其实暗藏极大风险。车辆行驶中,将肢体置于车窗外很容易被碰撞,尤以车辆交会、两车近距离行驶时最为危险。将身体探出车窗时,乘客没有安全带的保护,甚至身体离开座位,车辆一旦急刹或遭后车追尾,人难以坐稳、站稳,可能被甩出车外,面临生命危险。
此外,道路环境各不相同,车辆行驶中,若遇飞来硬物或高空悬物,如路面扬起的砂石、限高杆、沿途树枝等,探出车外的身体部位极易被砸伤、撞伤。因此,驾乘人员都应该养成良好习惯,做好自我防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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