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恢复视力未达效果 消费者要求退款获支持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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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鹏宇 王宁

  如果护眼机构承诺,能够让视力恢复,你会去尝试吗?在乌鲁木齐市某护眼中心的承诺下,近视的畅女士动心了。

  2022年12月的一天,乌市某护眼中心工作人员向畅某推广店内产品及服务,并承诺能达到“摘镜以及裸眼视力5米达到4.7的效果”。

  畅某随即向该护眼中心支付服务费 16800 元,护眼中心向她出具收据,并记载“裸眼视力 5 米达到 4.7,未达到全额退款”。

  经过一段时间后,畅某发现视力恢复情况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遂与某护眼中心产生纠纷。2023年初,畅某将该护眼中心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额退还服务费16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畅某的诉讼请求,该护眼中心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中心向对方提供的服务已达约定‘裸眼视力5米达到4.7’;对方在视力达标后未做到科学用眼和勤护眼,后期也未按约定来店护眼;对方提出解除服务后再次来中心护眼,证明对方内心是认可护眼效果的,同时我中心也向对方告知需要科学用眼,否则会反弹,对方未按要求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对方的退款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该护眼中心提出抗辩意见。

  对此,畅某表示,首先她认为护眼中心向其收款时,还没有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其次,其广告说若没有达到视力恢复效果全额退款,但实际未达到效果的时候,其又拒绝退款。

  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畅某和某护眼中心各自提交了一份《护眼记录表》。原本两方提交的《护眼记录表》属于同一证据,但在畅某提交的视力检测情况表一栏中未标注任何信息,而该护眼中心提交的视力检测情况栏中标注为“5 米”。

  庭审中,畅某陈述该证据是从某护眼中心处拍照取得,证据原件一直在该护眼中心保存。该护眼中心向法庭出示了原件,在视力检测情况一栏处标注有“5米”。

  法院认为,畅某的证据是从护眼中心处拍照取得,在畅某拍照时视力检测情况一栏处并未标注,但在护眼中心向一审法院提交时,证据原件中视力检测情况一栏处却出现“5 米”的字样,明显是后补。

  根据证据规则,一审法院对某护眼中心出示的《护眼记录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某护眼中心作为服务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服务已达标或符合双方的约定,但某护眼中心向法庭提交的记录表中存在明显改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某护眼中心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护眼中心应当依法经营、正当执业,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误导性表述及扩大疗效的宣传错误引导消费者。本案中,某护眼中心未能举证证明畅某在接受其服务后已经达到“摘镜”“裸眼视力5米达到4.7”的效果,一审法院判决其依照自行承诺全额返还相应服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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