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账号当中间商“躺赚”?栽了!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6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任洪 通讯员 董瑜婷)近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2021年,斯某得知出售具有实名认证且有交易流水的微信账号可以获得收益,遂在朋友圈发布收购微信账号的信息,动员他人向其出售微信账号。同年6月至12月,斯某花费16万余元从多人手中收购微信账号616个。在未取得微信账号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斯某又将616个微信账号卖给138个上家,获利6万余元。公安机关发现异常后,于2022年1月7日将斯某刑事拘留。
今年3月15日,公诉机关指控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达坂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斯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回赃款5万余元,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同时,没收斯某退回的非法所得5万余元,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由法院予以追缴。
延伸阅读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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