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毕业后未如约回原单位工作 法院判返还30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5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杨宇婷
博士毕业后,因没有履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将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8年9月,熊某作为克拉玛依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赴内地某高校进行为期4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为留住人才,该事业单位与熊某签订了《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书》(以下简称《教育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熊某在学习期间,所在单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熊某毕业后回单位上班等内容。
2022年7月,熊某毕业,可她却未按《教育合同书》的约定返回所在单位上班,而是未经单位许可,单方赴其他单位工作。于是,该事业单位与熊某就是否应该返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产生争议。该事业单位向克拉玛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熊某向该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30万余元;该事业单位为熊某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熊某对裁决不服,将该事业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熊某学习期间,某事业单位履行了《教育合同书》约定,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熊某毕业后未返回单位工作,且在学习期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故熊某应当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万余元。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