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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自然之美 向非法采挖野生植物说“不”

分类:公安   来源:   作者:通讯员 马静   发布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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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治报网讯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破获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近日,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乌拉泊辖区黑湖附近非法采挖大芸”,民警立即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现场查获大芸14株,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经调查,张某以自用为目的,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化肥厂黑湖附近携带铁锹等工具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大芸(又名:肉苁蓉)14株。民警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张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现已立案侦查,目前张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该案正在侦办中。

植物简介:大芸也称肉苁蓉,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素有“沙漠人参”的美誉,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中国传统的名贵中药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大芸”属于寄生植物一般寄生在沙漠树木梭梭的根部,违法采摘将给沙漠植被和生态造成无法恢复的严重影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警方提示:保护野生植物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采挖、贩卖野生植物的行为,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植物保护的关注和支持,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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