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4号
借款人(抵押人):丁小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丁小群、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114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8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2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6644.45元;利息人民币18439.7元、罚息人民币3157.0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建虎,男,1973 年6 月 2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306204835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静,女,1987 年 5 月2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705240521。
你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9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赵建虎、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静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4月2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47552元,利息57301.59元,本息合计504853.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 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 5 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 年 5月1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保证人:和田艺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李明辉、薛寒冰、谷海丽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3月13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农信借字第001号]、《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农信借(保)字第001号],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洛证字第123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5月7日仍欠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6,791.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6,791.6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212号
联系人:丁彩萍、崔彬新
联系电话:15199279011、13899459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公 告
公司拟在2024年5月25日10点,召开本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相关事宜。请股东准时参会。地址:本公司会议室。联系电话:0991-5612497。
新疆珠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10日
遗失公告
新疆宏盛茂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号码6501060104931)遗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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