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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乌布力塔力普·阿卜杜热依木(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8302160053)
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乌布力塔力普·阿卜杜热依木(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8302160053)及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2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23809.32元(大写:伍拾贰万叁仟捌佰零玖元叁角贰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523809.32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以及贷款结清前另行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郭子刚(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011033835)
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郭子刚(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011033835)及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0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64661.09元(大写:叁拾陆万肆仟陆佰陆拾壹元零玖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364661.09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以及贷款结清前另行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3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3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新湘(男,650103196010152335)、王建华(女,650103196308170683)、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6002216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16)新证经字第111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新证经字第11165号补《补正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新湘、王建华,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70000.00元(壹佰伍拾柒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6月16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3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452天,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月1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8732.31元(伍拾捌万捌仟柒佰叁拾贰元叁角壹分)、利息25661.37元(贰万伍仟陆佰陆拾壹元叁角柒分),本息合计614393.68元(陆拾壹万肆仟叁佰玖拾叁元陆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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