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佘小鹏(公民身份号码: 642223199205133032)
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佘小鹏(公民身份号码: 642223199205133032)及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32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23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98483.23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肆佰捌拾叁元贰角叁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398483.23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以及贷款结清前新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4%)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4%)、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鹏(公民身份号码: 65232719841225111X)
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陈鹏(公民身份号码: 65232719841225111X)及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12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20144.75元(大写:肆拾贰万零壹佰肆拾肆元柒角伍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420144.75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以及贷款结清前新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尔肯·艾麦都拉(公民身份号码: 650102197501133516)
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艾尔肯·艾麦都拉(公民身份号码: 650102197501133516)及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2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23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60983.8元(大写:肆拾陆万零玖佰捌拾叁元捌角)。其中剩余贷款本金459342.52元、逾期贷款利息1641.28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以及贷款结清前新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依明(公民身份号码: 653127198001011357)
债务人、抵押人:艾比拜·艾麦提(公民身份号码: 653127199411101325)
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依明(公民身份号码: 653127198001011357)、债务人艾比拜·艾麦提(公民身份号码: 653127199411101325)及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3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23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76493.18元(大写:叁拾柒万陆仟肆佰玖拾叁元壹角捌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375147.49元、逾期贷款利息1345.69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以及贷款结清前新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袁海亮(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610152018)
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袁海亮(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7610152018)及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90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07952.25元(大写:伍拾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贰角伍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507952.25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以及贷款结清前新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萨达凯提·艾尼瓦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9507171427)
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萨达凯提·艾尼瓦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9507171427)及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4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536482.25元(大写:伍拾叁万陆仟肆佰捌拾贰元贰角伍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536482.25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以及贷款结清前新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苏利明(公民身份号码: 654225198910130015)
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苏利明(公民身份号码: 654225198910130015)及保证人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浦发村镇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68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8日,尚欠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434516.59元(大写:肆拾叁万肆仟伍佰壹拾陆元伍角玖分,其中剩余贷款本金434516.59元,逾期贷款利息0元,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7日),以及贷款结清前另行产生的利息(此笔贷款执行年利率5.15%)和滞纳金。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及违约金、通知被执行人的费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合同约定利率:5.15%)、罚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及复利。
现债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