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生活不到10天 离婚时该退彩礼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7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苏比努尔·帕祖拉 房素英

  王某与库尔勒市女孩张某通过婚介公司相识,2023年6月两人在外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为迎娶张某,王某支付了14万元彩礼、购买了“三金”。婚后不到10天,张某就以不适应气候、需要看病等为由回到库尔勒市,此后再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

  “我们结婚以来,共同居住时间不到10天。”王某忍无可忍,决定离婚。

  对于王某的离婚诉求,张某不反对,但对于返还彩礼、“三金”等问题,双方分歧较大。

  今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返还彩礼、“三金”等。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仅有短暂的同居经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且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无意见。

  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返还王某彩礼、“三金”等共计价值12万元。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