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 赚一千赔三万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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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胥义君

  兵团第一师职工钱女士贪图便宜购进一批假酒,贩卖后赚了1000元,被冒名的商标持有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钱女士赔偿该持有人30000元。

  钱女士在第一师某团场经营一家饭店。2023年5月,自称是某名牌白酒代理经销商的张某(另案处理)向钱女士推销白酒,其中一款同品牌白酒的报价比钱女士从正规渠道购买的低10元。钱女士明知张某无该品牌白酒的经销证书,还是在张某处购得10箱,进而转卖。

  2023年7月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侦办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时,查明钱女士曾在张某处购买假冒白酒的事实,因钱女士是初犯,且违法所得仅1000元,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相关白酒品牌商标的持有人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钱女士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要求钱女士赔偿损失。

  日前,该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侵害某名牌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钱女士从事餐饮行业的时间来看,其应知晓某名牌白酒正品的售卖价格、查验方式以及进购酒类产品的正规渠道、正规手续,经综合考虑原告持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份额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钱女士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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