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状告15家用人单位 “劳动碰瓷”要不得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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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状告15家用人单位,在每家用人单位均工作1至2个月便离职或被辞退,这是怎么回事儿?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3年5月下旬,谢某到某橡胶公司应聘排料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谢某缴交了社会保险。仅仅10余天,谢某便向公司提交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

  随后,谢某通过劳动仲裁、起诉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谢某自2018年开始,在厦门市先后向15家就职过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主要诉求为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同时,谢某入职每家用人单位均工作1-2个月便离职或被辞退,随后便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赔偿请求。在谢某提供的证据中,有大量录音、录像、照片,明显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

  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再结合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谢某的工作日工资、加班工资,对谢某提出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案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上载明:谢某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5月3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谢某在诉讼中主张公司强迫其在离职单上签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分辨和认知能力,在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谢某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故谢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亦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什么是“劳动碰瓷”?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劳动碰瓷”现象。

  所谓“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职,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秘密取证等方式主动提出辞职或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综合《法治日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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