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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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肖乂阁,张笑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501193519,411381198301100426)

  保证人:新疆万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5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肖乂阁,张笑笑,保证人新疆万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772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6月4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肆仟元整(284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6月4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肖乂阁,张笑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肖乂阁,张笑笑,保证人新疆万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772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4年4月3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朱成华(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0421172X)

  抵押人:周刚(身份证号码:65412119690717497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11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成华、抵押人周刚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7328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41年11月22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RMB5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9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朱成华、抵押人周刚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朱成华、抵押人周刚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7328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4月30日

  新疆中天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定市清苑区昱辰纺织厂诉被告新疆中天新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欠付货款人民币343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39785.04元(以人民币343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3年11月10日);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4年6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0日

  杜启峰、司俊青:

  我院在执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启峰、司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新疆国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杜启峰、司俊青名下的玛纳斯县峰景苑小区21号楼2-802室(证号:新(2018)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874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国通房估字(2023) 字第11200号评估报告,标的物评估价值为:42777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本评估报告立即生效。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0日

  张中彦、吴素萍: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彦、吴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依法启动拍卖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由对1、被执行人张中彦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2单元201室[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524号];2、被执行人吴素萍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143室[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482号 ]进行评估,张中彦名下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2单元201室评估价格为260800元,吴素萍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143室评估价格为348900元。上述标的物经过2次司法拍卖流拍,张中彦名下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2单元201室降价为234720元,吴素萍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143室降价为31401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值以物抵债。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新2324执恢23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1、张中彦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2单元201室[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524号]作价234720元;2、将被执行人吴素萍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143室[ 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482号]作价31401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21)新2324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案款。被执行人张中彦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2单元201室[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524号];2、被执行人吴素萍名下的玛纳斯县粮食局大门西侧综合楼143室[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2482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特此公告。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0日

  遗失公告

  努尔麦麦提·麦麦提遗失新Q87176车的加气证,证号QP新Q-260771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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