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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9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赵金杯(公民身份号码: 350301198503161447)
债务人、抵押人:赵成业(公民身份号码: 350301198606301457)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赵金杯(公民身份号码: 350301198503161447)、赵成业(公民身份号码: 350301198606301457)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2年10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697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3年12月25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408658.59元,利息28746.41元,罚息2619.3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0024.38元(大写:肆拾肆万零贰拾肆元叁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张旭阳(公民身份号码: 410526199509016557)
债务人、抵押人张旭阳(公民身份号码: 410526199509016557)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5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3年12月25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053515.35元,利息40968.39元,罚息2447.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96931.62元(大写:壹佰零玖万陆仟玖佰叁拾壹元陆角贰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石胜杰:
原告杨秀莲与被告石胜杰、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原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9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现更正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9日
杨广龙:
原告杨风义诉杨广龙、周科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091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1、被告2 共同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28000元(1000元/天×28天);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被告2向原告支付停车费用1600元;以上金额合计29600元;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9日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会已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合同系列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24)钦仲案字第68、69、70、71号】,现将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给你。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24)钦仲案字第68、70、71号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你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上述四个案件的仲裁员,逾期不选定的,本会主任将指定仲裁员詹晓明(首席)、王琪、浦雷组成仲裁庭合并审理。定于2024年7月25日11时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B座23层C室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裁决,2024年8月10日前领取裁决书。本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遗失公告
1.韩铁寨遗失警官证,警号:014108,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现声明作废。
2.赛丽曼遗失护照,护照号:E58362954,现声明作废。
3.湖南永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财务章遗失,章号91653121MA788J0X2F,现声明作废。
4.沙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1月16日收取徐丽丽保证金壹万元整票据遗失,票据号为:0000654399,现声明作废。
5.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S345线库尔德宁至恰西至塔里木至喀拉峻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号码6540025045692)遗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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