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闹乌龙 306室变301室 法院:房地产公司参照逾期交付违约金数额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滑洁 赵鹏
买房是一件大事,哪知开发商弄错门牌号,让业主收错了房。
2019年11月,王某购买了乌鲁木齐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同年12月,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王某领取了306室的产权证,但产权证上没有附分层图,王某也一直未装修,没有发现房地产公司交给自己的实际是301室。
2023年3月,王某准备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地产公司交错房。
王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协议交付306室,但对方不同意。2023年6月,他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业主交付房屋,如交付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并交付正确房屋,如因交付错误导致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王某购买的是306室,该门牌号实际存在且在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门牌号是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该公司作为专业房产企业,交付与双方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房屋,其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1月,直至法院审理期间,房地产公司才将306室房屋交付给王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错误的违约行为,虽与逾期未按时交付房屋存在一定区别,但同样会影响王某正常的使用、转让等权利。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付房屋错误没有约定,但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考虑到王某对于错误交付同样存在没有审慎审查的疏忽,故对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法院参照逾期交付违约金的数额,酌定为3万元。
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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