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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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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马新军(身份证:654123198403023276)

  抵押人:马新军(身份证:654123198403023276)

  我行于2021年3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新军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210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3月21日我行给借款方马新军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4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21日起至2051年3月20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315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马新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新军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210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4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闵清湖(身份证:642223198907053016)

  抵押人:闵清湖(身份证:642223198907053016)

  抵押人:冶剑梅(身份证:640422199305243020)

  我行于2021年3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闵清湖,抵押人冶剑梅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86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3月21日我行给借款方闵清湖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21日起至2041年3月20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297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闵清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闵清湖,抵押人冶剑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186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4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尚建林(身份证:620522198708082513)

  抵押人:尚建林(身份证:620522198708082513)

  抵押人:李晓东(身份证:620422198607107181)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WWP44)

  我行于2019年11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尚建林,抵押人李晓东,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524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2月4日我行给借款方尚建林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37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起至2049年12月3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102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尚建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尚建林,抵押人李晓东,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524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4月25日

  哈力克·伊麦提:

  本院审理原告奴尔甫鲁·牙生诉哈力克·伊麦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4)新2323民初7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牛奶货款45700 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哈力克·伊麦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5日

  吴艳芳(女,身份证:620525198111173825)、杨水萍(女,身份证:62230119730314168X)、张保云(女,身份证:620502197312033627):

  因你们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我公司已按旷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我公司与上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公司决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多次通知,上述人员依旧未来办理解除手续,现再次以通告的形式通知你们,请自通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遗失公告

  1.李睿遗失人民警察证,警号:6565237,发证机关:司法部,现声明作废。

  2.吴楚南遗失军官证,证件号码:军字第1283177号,现声明作废。

  3.麦尔旦江·木太里普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编号:P650140299,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08年3月24日,现声明作废。

  3.韩明(身份证号:650104197905072513)遗失伤残人民警察证,发证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声明作废。

  4.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开具给徐钦(411323199409121115)的装修保证金的收据丢失,收据编号:3804605,金额:2000元,地址:百汇名门8号楼3单元101房 ,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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