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有龙元素构成侵权吗? 法院: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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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元素之一,“龙图案”作为常见祥瑞元素,经常被运用到各类标识图案设计中。当两个品牌商标含有相似的“龙图形”时,是否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呢?相似图形元素的商标侵权行为又该如何认定?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4月23日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徐记公司于1997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批发业、零售业等。2019年5月,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将一系列商标授权徐记公司许可使用,同时授权徐记公司可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著作权、专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

  湖南衡阳三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广慈枇杷糖”“广慈润喉糖”等产品,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龙形”标识,生产商为广东东莞广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为深圳市国医健康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徐记公司认为相关产品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案涉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两枚商标中“龙图形”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文字分别为“徐福记”和“广慈”,“广慈及图”商标标识的图形外围圆圈添加了“EXCELLENTPRODUCTQUALITY”“福”“卓越的产品品质”等中英文字样,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因龙形图标误认“广慈”来源于“徐福记”,亦不会产生两者混淆而降低徐记公司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4月24日《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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