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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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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新萍,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712140423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77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肆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新萍逾期296天。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0日,欠款本金88133.48元、利息3970.92元,合计92104.40元,以及2024年1月10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本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建辉,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811081858。

  借款人、抵押人:李金红,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11261886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60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周建辉、李金红逾期235天。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0日,欠款本金305389.03元、利息9819.89元,合计315208.92元,以及2024年1月10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本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05号

  借款人、抵押人:曹小惠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小惠、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0831416000083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93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476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05225.16元、利息13689.33元、罚息13.99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02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学成、李国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学成、李国花、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0831416000001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5462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2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4450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28620.89元、利息6816.48元、罚息16.11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109261917)

  借款人、抵押人刘伟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峰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71716000036《个人贷款合同》,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602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刘伟应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3月1日,债务人连续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45693.31元、利息8578.28元,共计欠款454271.59元,以及自2024年3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04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建强、吕列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建强、吕列香、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0831616000024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7122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299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219779.37元、利息5045.10元、罚息7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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