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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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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曹军刚,男,身份证号码:650105197601091914

  共同债务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何新梅,女,身份证号码:650105197402201324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049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414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9.7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3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已累计1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8期,逾期天数已达271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44940.7元,逾期利息18037.53元,逾期罚息570.9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663549.1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波,男,身份证号码:654122198702193316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唐青云,女,身份证号码:650106199306223027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690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75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0.6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3年7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已累计4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7期,逾期天数已达204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9141.12元,逾期利息6929.26元,逾期罚息155.6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76226.0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工伤认定举证公告

  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

  田俊祥于2023年5月5日在图木舒克市齐杆却勒镇宏宇砖厂干活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处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阜人社工伤举字[2024]12号)。

  请你处收到本调查通知书10日内,派员将有关田俊祥是否工伤的书面材料报送我局。逾期拒不举证,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田俊祥提供的材料或调查取得的证据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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